“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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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align="center"><b></b></p><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 (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br/>&nbsp;&nbsp;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文化产品进口呈逐步增长态势。文化产品的进口,对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文化产品进口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严、走私盗版等问题,影响了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和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含文化服务)进口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br/> &nbsp;&nbsp;1、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产品进口管理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进口,版权贸易及合作出版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br/> &nbsp;&nbsp;2、按照“控制进口总量,优化品种结构”的原则,中宣部协调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统一制定文化产品进口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进口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建立引进境外文化产品的审批备案信息网络,形成有关管理部门间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和数据汇总分析制度。参照有关国际惯例,通过技术标准认定、内容审查鉴定和总量管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出版物等进口的数量和品种结构进行调控。<br/> &nbsp;&nbsp;3、国家继续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进口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审批制度、内容审查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并不断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对进口文化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各级海关凭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文化产品准入文件办理验放手续。<br/> &nbsp;&nbsp;4、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境内演出,须由具有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对违规进口文化产品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要取消进口资格。近期不再新批文化产品进口单位。对原有的文化产品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注意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的原则进行整顿。<br/> &nbsp;&nbsp;5、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音像出版单位要坚持“责任编辑初审、部主任二审和总编辑终审”制度,把好内容初审关。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要严格内容审查标准和内部工作程序,完善专家例会制度,严把内容审查关。加强对已批准进口音像制品的复审和成品备案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要加强对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的监管。对出版发行过程中未按审查要求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等问题,要按有关管理法规对进口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罚。在国内举办境外音像制品展览,须经文化部批准。<br/> &nbsp;&nbsp;6、网络游戏的进口管理,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要严格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特别要注重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审查,严厉查处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的网络游戏。经批准引进的网络游戏出版物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br/> &nbsp;&nbsp;7、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演出,报文化部审批;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定点营业性演出,申办港澳台地区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内地营业性演出,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br/> &nbsp;&nbsp;8、从事美术品进口经营活动,举办境外美术品在境内的展览活动,须向举办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商投资艺术品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内从事艺术品进口经营活动。<br/> &nbsp;&nbsp;9、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引进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接规定申报。以卫星等传输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要加强对引进电视剧、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内容审查和总量控制,严禁非法引进、盗版播放和网上非法传播。<br/> &nbsp;&nbsp;10、电影进口业务,须由广电总局指定的进口单位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发行公司发行。对引进影片要实行总量控制,优化品种结构。各电视台、各电影频道引进专供电视台播放的影片要报广电总局审批。在国内举办涉外影视展、国际影视节等活动,须经广电总局批准。<br/> &nbsp;&nbsp;11、与境外合作制作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须经广电总局批准。加强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立项管理,严格对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审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合拍的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合拍的电视剧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br/> &nbsp;&nbsp;12、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须由广电总局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并实施严格的审批管理,其节目须经指定机构实施内容监督处理后统一定向传送。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切实加强对现有获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的管理。采取必要监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节目的侵入。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br/> &nbsp;&nbsp;13、书报刊及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企业经营。出版物进口经营企业要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举办境外书报刊及电子出版物展览,须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br/> &nbsp;&nbsp;14、境外报刊在境内的发行,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和订户订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境外报刊,国内单位和个人向报刊进口经营单位订购境外报刊,须履行审批手续。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原版进口报刊在涉外场所的销售业务,销售品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核批。严肃查处出版物进口经营企业扩大进口经营范围和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或个人擅自经营出版物进口业务的行为。加强个人携带和邮寄文化产品的入境监管。<br/> &nbsp;&nbsp;15、合作出版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严格控制与境外出版机构的合作。境内出版社与境外出版机构不得在境内合资设立出版实体。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应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br/> &nbsp;&nbsp;16、加强版权贸易的管理。要加强对年度引进版权的总量控制,并对出版社引进版权的数量进行限定,力争使进出口作品的品种及数量趋向平衡。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重大选题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备案。<br/> &nbsp;&nbsp;17、加强对受赠境外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管理。受赠机构接受境外赠送出版物在100册(套、份)以上、音像制品在200盘以上,应经省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br/> &nbsp;&nbsp;18、重要文化产品进口以及重大商业合作项目立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前要报中宣部同意。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经中宣部同意后实施。<br/>&nbsp;&nbsp;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下发后,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部门规章,各部门要予以清理和修订。<br/>中共中央宣传部<br/>文化部<br/>国家广电总局<br/>新闻出版总署<br/>商务部<br/>海关总署<br/>2005年4月28日<br/><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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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ont-family:宋体,serif;font-size:22px;"><center><big>'''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br />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big></cente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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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ont-family:宋体,serif;font-size:16px;margin-bottom:40px;"><center><big>'''中宣发〔2005〕15号'''</big></center></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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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ont-family:宋体,serif;font-size:16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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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 (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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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ont-family:宋体,serif;text-indent: 2em;font-size:16px;margin-bottom:4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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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文化产品进口呈逐步增长态势。文化产品的进口,对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文化产品进口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严、走私盗版等问题,影响了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和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含文化服务)进口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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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产品进口管理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进口,版权贸易及合作出版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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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控制进口总量,优化品种结构”的原则,中宣部协调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统一制定文化产品进口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进口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建立引进境外文化产品的审批备案信息网络,形成有关管理部门间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和数据汇总分析制度。参照有关国际惯例,通过技术标准认定、内容审查鉴定和总量管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出版物等进口的数量和品种结构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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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继续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进口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审批制度、内容审查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并不断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对进口文化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各级海关凭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文化产品准入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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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境内演出,须由具有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对违规进口文化产品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要取消进口资格。近期不再新批文化产品进口单位。对原有的文化产品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注意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的原则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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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音像出版单位要坚持“责任编辑初审、部主任二审和总编辑终审”制度,把好内容初审关。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要严格内容审查标准和内部工作程序,完善专家例会制度,严把内容审查关。加强对已批准进口音像制品的复审和成品备案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要加强对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的监管。对出版发行过程中未按审查要求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等问题,要按有关管理法规对进口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罚。在国内举办境外音像制品展览,须经文化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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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络游戏的进口管理,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要严格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特别要注重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审查,严厉查处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的网络游戏。经批准引进的网络游戏出版物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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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演出,报文化部审批;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定点营业性演出,申办港澳台地区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内地营业性演出,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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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事美术品进口经营活动,举办境外美术品在境内的展览活动,须向举办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商投资艺术品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内从事艺术品进口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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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引进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接规定申报。以卫星等传输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要加强对引进电视剧、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内容审查和总量控制,严禁非法引进、盗版播放和网上非法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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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影进口业务,须由广电总局指定的进口单位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发行公司发行。对引进影片要实行总量控制,优化品种结构。各电视台、各电影频道引进专供电视台播放的影片要报广电总局审批。在国内举办涉外影视展、国际影视节等活动,须经广电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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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与境外合作制作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须经广电总局批准。加强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立项管理,严格对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审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合拍的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合拍的电视剧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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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须由广电总局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并实施严格的审批管理,其节目须经指定机构实施内容监督处理后统一定向传送。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切实加强对现有获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的管理。采取必要监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节目的侵入。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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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书报刊及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企业经营。出版物进口经营企业要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举办境外书报刊及电子出版物展览,须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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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境外报刊在境内的发行,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和订户订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境外报刊,国内单位和个人向报刊进口经营单位订购境外报刊,须履行审批手续。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原版进口报刊在涉外场所的销售业务,销售品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核批。严肃查处出版物进口经营企业扩大进口经营范围和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或个人擅自经营出版物进口业务的行为。加强个人携带和邮寄文化产品的入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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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合作出版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严格控制与境外出版机构的合作。境内出版社与境外出版机构不得在境内合资设立出版实体。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应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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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强版权贸易的管理。要加强对年度引进版权的总量控制,并对出版社引进版权的数量进行限定,力争使进出口作品的品种及数量趋向平衡。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重大选题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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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加强对受赠境外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管理。受赠机构接受境外赠送出版物在100册(套、份)以上、音像制品在200盘以上,应经省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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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重要文化产品进口以及重大商业合作项目立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前要报中宣部同意。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经中宣部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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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下发后,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部门规章,各部门要予以清理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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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br />文化部<br />国家广电总局<br />新闻出版总署<br />商务部<br />海关总署<br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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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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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国游戏]]

2022年5月2日 (一) 23:56的最新版本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中宣发〔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 (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文化产品进口呈逐步增长态势。文化产品的进口,对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文化产品进口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严、走私盗版等问题,影响了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和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含文化服务)进口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产品进口管理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进口,版权贸易及合作出版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控制进口总量,优化品种结构”的原则,中宣部协调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统一制定文化产品进口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进口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建立引进境外文化产品的审批备案信息网络,形成有关管理部门间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和数据汇总分析制度。参照有关国际惯例,通过技术标准认定、内容审查鉴定和总量管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出版物等进口的数量和品种结构进行调控。

3、国家继续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进口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审批制度、内容审查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并不断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对进口文化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各级海关凭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文化产品准入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4、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境内演出,须由具有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对违规进口文化产品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要取消进口资格。近期不再新批文化产品进口单位。对原有的文化产品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注意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的原则进行整顿。

5、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音像出版单位要坚持“责任编辑初审、部主任二审和总编辑终审”制度,把好内容初审关。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要严格内容审查标准和内部工作程序,完善专家例会制度,严把内容审查关。加强对已批准进口音像制品的复审和成品备案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要加强对引进版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的监管。对出版发行过程中未按审查要求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等问题,要按有关管理法规对进口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罚。在国内举办境外音像制品展览,须经文化部批准。

6、网络游戏的进口管理,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要严格网络游戏的内容审查,特别要注重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审查,严厉查处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的网络游戏。经批准引进的网络游戏出版物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7、演出经纪机构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演出,报文化部审批;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定点营业性演出,申办港澳台地区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内地营业性演出,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8、从事美术品进口经营活动,举办境外美术品在境内的展览活动,须向举办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文化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商投资艺术品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内从事艺术品进口经营活动。

9、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引进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接规定申报。以卫星等传输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要加强对引进电视剧、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内容审查和总量控制,严禁非法引进、盗版播放和网上非法传播。

10、电影进口业务,须由广电总局指定的进口单位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发行公司发行。对引进影片要实行总量控制,优化品种结构。各电视台、各电影频道引进专供电视台播放的影片要报广电总局审批。在国内举办涉外影视展、国际影视节等活动,须经广电总局批准。

11、与境外合作制作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须经广电总局批准。加强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立项管理,严格对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审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合拍的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合拍的电视剧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12、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须由广电总局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并实施严格的审批管理,其节目须经指定机构实施内容监督处理后统一定向传送。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切实加强对现有获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的管理。采取必要监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节目的侵入。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

13、书报刊及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企业经营。出版物进口经营企业要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举办境外书报刊及电子出版物展览,须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14、境外报刊在境内的发行,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和订户订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境外报刊,国内单位和个人向报刊进口经营单位订购境外报刊,须履行审批手续。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原版进口报刊在涉外场所的销售业务,销售品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核批。严肃查处出版物进口经营企业扩大进口经营范围和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或个人擅自经营出版物进口业务的行为。加强个人携带和邮寄文化产品的入境监管。

15、合作出版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严格控制与境外出版机构的合作。境内出版社与境外出版机构不得在境内合资设立出版实体。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应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6、加强版权贸易的管理。要加强对年度引进版权的总量控制,并对出版社引进版权的数量进行限定,力争使进出口作品的品种及数量趋向平衡。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重大选题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备案。

17、加强对受赠境外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管理。受赠机构接受境外赠送出版物在100册(套、份)以上、音像制品在200盘以上,应经省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18、重要文化产品进口以及重大商业合作项目立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前要报中宣部同意。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经中宣部同意后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下发后,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部门规章,各部门要予以清理和修订。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