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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珊珊与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类型 | 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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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1年5月31日 |
来源 |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16542923 |
授权协议 | 公有领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民 事 判 决 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源,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798艺术区陶瓷2街E06新科动漫。
法定代表人:赵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媛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一男,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许珊珊与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原告许珊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源,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媛媛、成一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珊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发布在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上的侵权信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及微博账号“心萪”发布声明,恢复原告名誉;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及微博账号“心萪”向原告公开置顶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7天;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律师费10 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许珊珊,系中国传媒大学2018级音乐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生,于2019年11月25日经面试入职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实习),职位为虚拟偶像/主播新科娘的配音及动作捕捉原型(即“中之人”),后于2020年1月2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辞职材料的形式提出离职,在职期间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22日。
嗣后,原告发现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在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发布公告,公告宣称:原告存在以隐瞒真实学历方式骗取工作机会,主动泄露被告公司商业秘密,伙同他人损害被告公司合法权益等违法或犯罪行为。该公告宣称内容含有大量有损原告名誉的不实信息或侮辱性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社会声誉,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并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络用户“人肉”、攻击原告,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另,被告泄露原告抑郁症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网络肆意发布不实言论及侮辱性言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停止侵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被告辩称:
一、被告是由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投资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新科动漫创设又名为“新科娘”(心萪)的虚拟人物形象(以下简称“新科娘”),并具有该虚拟人物形象的全部知识产权。2019年11月17日,新科动漫与被答辩人签订《实习协议书》,聘请被答辩人担任新科娘的“中之人”一职,即新科娘虚拟人物形象的配音演员。2020年1月22日,经被答辩人单方提出辞职,双方已依法解除了该《实习协议书》。
二、2019年1月21日13点21分,用户名为st0000sh(UID:15374793)的用户(以下简称“发帖人”)在由北京月神之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NGA精英玩家俱乐部论坛(bbs.nga.cn)(以下简称“NGA论坛”)上发布了《求锤得锤,你们要的娘的真相》一贴。该贴所述内容歪曲事实,对新科动漫及新科娘虚拟人物形象的运营工作进行了诽谤和攻击,并在该贴中泄露了新科动漫的相关商业秘密,侵害了新科动漫的合法权益。后经新科动漫查实及被答辩人自认,该帖为被答辩人男友所发。为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1月22日,新科动漫以用户名为“新科娘official”(UID:451066708)的账号通过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动态功能发布了公告文章(以下简称“公告”)。本公告意见表达客观公正,未使用侮辱、贬损、诽谤被答辩人的词语,未宣扬被答辩人个人隐私,不具有侵害被答辩人人身权益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并未产生使被答辩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发布之公告系针对NGA论坛帖子侵害新科动漫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做出的回应,具有正当性。被告发布公告的行为不具有侵害被答辩人人身权益的主观过错。被告发布之公告均以“中之人”作为回应对象,从未将“中之人”与被答辩人相关联,公众不可能通过本公告将“中之人”与被答辩人的真实身份相对应,并未因此侵害被答辩人的人身权益。公告所述内容并未捏造事实,所称“中之人”“谎报学历”的表述,具有事实依据;所称“中之人向其男友泄露新科动漫商业秘密”及“据此推断中之人与其男友很有可能为谋取私利将新科娘流量引流到自己身上,制造恶意话题炒作”的表述具有合理性,且以“据此推断”“很有可能”等非绝对化的词语阐述上述事实,已尽到了避免侵犯人身权益的合理注意义务。公告内容意见表达客观公正,恪守“就事说事论事”的基本原则,未使用侮辱、诽谤、贬损人格的词语。公告从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透露或宣扬被答辩人的姓名、网络ID等真实身份及个人信息,公众也不存在凭借该公告获知被答辩人个人隐私的可能。因此新科动漫的行为不具有侵害被答辩人人身权益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
四、被告发布之公告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首先,公告中从未以任何方式透露被答辩人的真实身份,社会公众不存在任何将公告中所称的“中之人”与被答辩人的真实身份相联系的可能;其次,社会公众对公告内容的评论大多为阐述、分析公告中所称事实的真实性、合理性或对新科娘虚拟人物形象“中之人”一职选择的质疑,再或是由此引申到对就业、职场等社会问题的探讨,并不存在大面积攻击、侮辱、人肉搜索被答辩人的情形,亦不足使被答辩人的社会评价造成降低。网络环境作为虚拟空间,网络用户在发表评论、发布言论时较之现实环境,具有激烈性和开放性倾向,本案所涉的“二次元”网络领域尤甚。诚然,网络并不独立于法制社会之外,但被答辩人作为二次元网络领域的参与者理应对社会公众在一定合理范围内的客观评价持有更为包容的心态。
综上所述,被告所发布之公告,以事实为依据,恪守“就事说事论事”的基本原则,并未使用侮辱、诽谤、贬损的词语对被答辩人进行不当定性,并未侮辱、贬损被答辩人人格,未宣扬被答辩人个人隐私,不具有侵害被答辩人人身权益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并未产生使被答辩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被告主体的事实
被告为哔哩哔哩网站(www.bilibili.com)用户“新科娘official”(UID:451066708)的实际运营者。
原告经面试入职被告处实习,职位为虚拟偶像/主播新科娘的配音及动作捕捉原型,行业内称为 “中之人”。实习期间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22日。
二、关于原告主张涉嫌侵权的事实
2020年1月23日,被告在哔哩哔哩网站使用用户“新科娘official”(UID:451066708)发布《真的很对不起 原定1月23日的直播我们决定取消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原告认为《公告》涉嫌诽谤,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具体体现如下:
1.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公告中虚构原告违反保密协议,损害公司利益。公告载明“而中之人作为我们团队的一员,她也违反了协议规定的保密协议,如今她和她男朋友已经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目前我们正对其违约造成的项目损失、合作损失正在请专业律师团队评估,后续如果有必要,我们将采取法律行动。”“第三,在中之人的男朋友的故意诋毁中有提到我们与碧蓝航线可能合作,但这只属于团队内部信息,合作还未正式谈成,没有对任何第三方提过,这明显是中之人违反与公司协议规定,为了二人的私利而泄露我们团队的商业机密。 ”
为了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关于保密协议的约定,被告提交了《实习协议书》。抬头处甲方为被告,乙方显示空白。协议内容为:实习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结合乙方所学专业,对口安排乙方参与以“中之人”作为主要内容的实习活动。实习期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止。合同中包含了相关保密内容的约定。落款处被告作为甲方盖章确认,日期签署为2019年11月17日。乙方签字处显示有“许珊珊”,日期处显示为空白。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签署的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主张协议签署日期是2020年1月22日。被告当庭经过向经理电话询问,表示协议是面试后签订的,不清楚具体时间,但是不是2019年11月17日。
为了证明原告泄露了商业秘密的事实,被告提交了《求锤得锤,你们要的娘的真相》的网页截图以及原告以“咕噜大魔王”账号在哔哩哔哩弹幕网进行直播的视频,具体内容为:2019年1月21日13点21分,用户名为st0000sh (UID:15374793)的用户在由北京月神之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NGA 精英玩家俱乐部论坛(bbs.nga.cn)(以下简称“NGA论坛”)上发布有《求锤得锤,你们要的娘的真相》一贴,原告承认该贴系其男友所发。经询,被告主张商业秘密的事实为文章中关于“23号 lol直播中舰 b”等内容,被告认为原告和其男朋友有过沟通,因为该项目除了原告和团队仅有的几个人知道,很有可能是原告将该信息透露给原告男友。
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公告中虚构原告通过谎报学历获取岗位。公告载明:“2019年11月18日收到了现中之人的简历,现中之人简历上写她是中国传媒大学的学生。经我们后期查实其实是谎报学历,并非是真正的中国传媒大学的学生,而是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的学生,此前我们一直要求她提交学校证明,但是她以学校放假等各种理由为由没有上交。(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即不是民办三本大学,也不是民办高职高专学校。附简历照片,微信聊天截图)。”
原告为证明其并非谎报学历,提交了“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该报告显示,原告系2018年3月1日入学的中国传媒大学5年制音乐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生,形式为业余,类型为成人高等教育,预计毕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原告就读于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音乐研修学院与中国传媒大学合作办学。经询,被告在招聘以及面试时并未向原告提出学历的具体要求。
3.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公告中虚构原告在直播收益无法满足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向其索要全部直播“打赏”,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告载明:“关于中之人很辛苦工资很低……项目目前还处于未盈利,直播收益根本支撑不起团队的正常运营投入,但是中之人现在竟然表示所有打赏都应归他们。(附微信聊天截图)”“这个所谓的前任技术只是中之人男朋友(30岁,并无实际工作),并非我公司员工,开始一两次还很热情地陪着他女朋友一起来,并在前两次节目播出时提供了一些技术帮助,我们也向他表示了感谢,但后来作为无业在家的他看到直播有收益后也非常想在我们这里入职,并开始干涉团队工作,他竟然在公司在团队所有人面前以自己没有职业、交不起房租为由要求领导给他提供工作,被领导直言拒绝后,他开始私下开始企图拆散团队,把粉丝引流到自己手上,为他们自己谋利。之后就开始让中之人以辞职为理由要求领导把全部直播打赏金额都要给她个人。”对于原告索要打赏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
4.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虚构原告在2019年12月的直播中强烈要求使用个人账号事实。公告载明:“第一,去年12月steam账号上爆出的‘黄油大师’事情,这个账号是中之人男朋友的个人账号,是因为他们希望粉丝能送礼物给中之人和她男朋友,所以当时他们强烈要求我们临时使用这个账号,却未告知我们账号上有‘黄油大师’这样对新科娘企划造成恶劣影响的内容,后来在运营团队发现后,及时连夜采辟谣(该账号并非中之人本人账号),才避免了对于新科娘企划负面及下播风险。”原告主张是因为被告公司账号被封,才临时使用的原告男朋友账号。被告主张通过联系公告上下文可知,被告之所以使用原告的账号,是应原告的提议,但是该账号具有涉黄内容给被告造成了负面影响。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提交使用原告账号原因的证据。
5.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泄露原告抑郁症病情的事实。公告载明:“第四,今天中之人突然提出自己有多年抑郁症病史,无法承受工作压力,但是从她面试开始到实习期间她从未说过这个事,不知道出于何种目的,今天下午她突然提出她有多年抑郁症病史一事,如果我们之前知情的话是不可能让她担任中之人一职的。”
截止至庭审结束,上述公告内容尚未删除。
三、其他事实
另查明,原告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的流水,证明其在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月22日之间和被告存在劳务关系。
对于合理支出,原告未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的流水、《公告》截图、学历认证报告、微信聊天截图、NGA论坛帖子截图、《实习协议书》、直播视频和整理文本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即以“就事说事或论事”为基本原则,不随意由事及人,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或人格特征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进而侮辱、贬损他人人格。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对于涉案公告中“中之人”和原告是否具有对应性。
被告认可公告内容系其发表。原告从事被告“新科娘”项目的中之人工作,声音未经加工,在原告所从事的配音、直播等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识别度,这一点从原告在个人直播时被网友直接指认出也可以看出。另外,公告中涉及原告的学历内容、特定关系人的情况(前男友)、聊天记录等内容,指向具体、细化,在网络技术日趋先进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上述信息锁定具体的主体。故法院认定被告发表公告与原告具有对应性。
第二,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涉案公告中被告认为原告“泄露商业秘密”“谎报学历”,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所述事实予以证明。被告发布不实言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必然损害其名誉。
第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被告在公告中提及原告患有抑郁症,属于未经准许,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综上,被告发布涉案公告的行为,虽然是对《求锤得锤,你们要的娘的真相》文章内容的回应,但是该公告内容超出了言论自由的限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第四、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可以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原告要求被告删除《公告》相关内容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对于原告要求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已经达到恢复名誉、澄清事实的目的,故关于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行为方式等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关于合理开支,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文章中的侵权部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许珊珊出具书面致歉信;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珊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四、驳回原告许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珊珊负担27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时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