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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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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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ont-family:方正小标宋_GBK,方正小标宋简体,serif;font-size:1.5em;">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br />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div></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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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总局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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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印发<hr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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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官方文件]]

2021年8月26日 (四) 21:27的版本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 广电总局2019年第二季度全国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登记备案情况
广电办发〔2018〕158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
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总局直属各单位:

2012年,总局组织建设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为适应网络视听节目建设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总局近期对该系统进行了升级,新增“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并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做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剧(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开始制作前,由制作机构登录“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登记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重点网络影视剧包含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重点网络影视剧以外的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制作机构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登记的指导。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的节目规划信息,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规划备案号的拟制作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节目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同时将节目成片报送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将节目成片报送总局。经过广电行政部门内容把关的节目,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上线备案号。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取得上线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可以在各视听节目网站(客户端)首页播放、推广,或者用于视听节目网站招商推广、会员推荐、上线推荐、节目推优等。

五、“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211.146.10.132/NAVP/,各机构登录账号和信息填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到所辖区内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指导各制作机构开展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登记,指导各视听节目网站做好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前的备案号核验工作。同时,各省局要切实加强人财物保障,建立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审核专家队伍,保证内容把关的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联系人:刘晓辉,许一鹤

联系电话:010-86096054


抄送: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