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
广发编字〔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治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为了繁荣和发展国产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加强国产电视动画片的播出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20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
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实行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中央单位及所属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省所辖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二、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不予发放《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诽谤或者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由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
11、未经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
12、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三、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自正式受理送审的国产电视动画样片及其完备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修改、删减的意见或者通过、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一律需在该片每集首尾分别标明《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在此前已经播出过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如需在2005年7月1日以后重新播出,均需重新办理报审并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重播。2005年7月1日开始,全国所有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放未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动画片。
五、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持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动画片,可直接在电视台播出。
六、已经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不得随意改动。需对片名、主要人物和主要内容进行改动的,应重新送审。
七、国家广电总局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每月发证情况备案制度,即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在每月开始的第一周,须将上一个月《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发放表格复印件汇总报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备案。
八、申领《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需报送如下材料:
1、由送审机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2、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每部国产电视动画片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
4、图像、声音清晰的大1/2录像带一套(声音不得有混音、迭音、声音轨道混乱);样带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必须有完整时码(时码请标注在屏幕上部边角,不得与字幕重叠);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九、凡送审机构对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广电总局国产电视动画片复审机构提起复审。所有申报复审的国产电视动画片,统一由国家广电总局受理并出具终审决定。
十、《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样本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出具,各发证管理机构据此印制使用。
十一、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需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保障动画片创作、生产、经营和播出的规范有序。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向相关的播出、制作等机构进行传达,并尽快落实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为了保障过渡期间的播出安排不受影响,需特别抓紧办理有关片目的审查办证工作,细致做好服务,推进规范管理。
附件:1、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样本)
2、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样本)
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
附件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
片 名 | 选 题 | ||||||
有无更改片名 | 长 度 | 集× 分钟 | |||||
制片机构 | |||||||
联合制作机构 | |||||||
编剧 | 导演 | ||||||
制片人 | 出品人 | ||||||
完成时间 | 投资总额 | ||||||
送审材料 | 清晰完整样带 数量 |
盘 | 片头片尾(含歌曲) 完整字幕 |
页 | |||
其他 | |||||||
送审机构 联系人 |
姓 名 | 电 话 | 传 真 | 手 机 | |||
送审日期 | 主管签章 | ||||||
故 事 梗 概 |
|||||||
故 事 梗 概 |
附件2:
存 根 ( 片 名 长 度 (集) (分钟) 制作机构 合作机构 经办人: 核发人: 年 月 日 )动审字〔 〕第 号 |
( )动审字〔 〕第 号 片 名 长度 (集) (分钟)制作机构 合作机构 经审查,同意该片在 发行,发行前须 发证机构: (公章)年 月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
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