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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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TITLE:<strong><cente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方正小标宋_GBK,方正小标宋简体,serif;">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span></center></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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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 (二) 14:57的最新版本

广发社字〔20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境外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动画故事片(包括与境外合作制作的动画故事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进境外动画故事片(下简称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指定或批准的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引进动画片的业务。

二、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标准参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执行。

三、引进动画片应由引进机构报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后,再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单位直接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核发《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四、送审引进动画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复印件;

4.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5.详细的剧情介绍。

五、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引进动画片严格按比例播出,每天每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

六、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引进动画片。

七、举办国际性动画片展览、展播、交易等活动,应事先报广电总局批准。

八、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引进但尚未发行或播放的引进动画片,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报广电总局审查。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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